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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年09月14日 


     

主要接受人民法院、医疗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特殊情况下,可以接收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理论和实践、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或原因力大小,给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主要包括:被鉴定人所有病历材料(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医患双方陈述书、既往鉴定文书、既往医疗事故鉴定书、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等。

     

1. 材料接收方式:我中心设置专门的案件受理人员,统一受理委托,委托方可派人直接送达或以邮寄方式邮寄我中心。
      2. 文证审查:我中心统一接收案件材料后,按照临床分科分发至相应科室医疗纠纷鉴定人手中进行文证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如涉及疑难、复杂案件,本中心将组织人员讨论。

文审的主要审查内容包括①案件是否属于我中心鉴定范围;②我中心是否具备鉴定该案件的能力;③送检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缺乏将向委托单位以函件告知委托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④涉及死亡案件,被鉴定人的死因是否明确,医患双方是否对所给出的死亡原因认可,如死因不确定无法进行鉴定将作出具体说明;⑤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临床学复查检验。

《文证审查意见书》主要说明内容:①该案件是否确定受理;②如预受理,我中心举行医患双方答辩会的日期、地点;③如不受理,则说明不受理原因;④如为条件性受理,例如案件缺乏部分材料,补齐材料后方可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则说明具体可行性事宜。

3. 鉴定受理:确定为可受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根据《文证审查意见书》上载明的日期至我中心召开答辩会,听证会后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办理案件受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司法鉴定受理协议书,缴纳鉴定费用及检查鉴定人等。
      4. 医患双方答辩会:确定为预受理的案件,将会在我中心会议室举行医患双方听证会,时间一般为每周四、周五,具体以《文证审查意见书》上载明为准。医患双方答辩会要求医患双方派代表人员参加并陈述意见,答辩会后我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受理医疗过错鉴定的委托

5. 鉴定意见书出具:经医患双方答辩会确定已受理的案件,以听证会日期为正式受理为鉴定日期,如需补充材料者,则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算起。
      6. 鉴定意见书发放:鉴定意见书发放方式由案件受理时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由我中心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委托方,鉴定意见书正本一般为一式4份。

     

1. 文证审查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出具。

2. 鉴定意见书:一般情况下,我中心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经中心主任批准后,鉴定时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

 

   

    1. 文证审查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收费;

    2. 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费费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收费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委托单位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属于本中心鉴定范围;

3.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通过正常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可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不允许医、患双方到本中心作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4.本中心收取的鉴定费用不包括出庭费用、加急费、出诊费等,若需出庭必须提前缴纳出庭费、误工费、差旅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必须项目费用。

5.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6.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出具鉴定意见后,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1.个人或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委托医疗过错鉴定?

答:本中心医疗过错鉴定案件原则上仅接受人民法院、医疗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委托,不接受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其他鉴定项目请参照有关内容。

2.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请查看一栏。

3.鉴定时可否同时委托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项目?

答:每个案件患者均有不同的病情,会产生不同的损害后果,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时鉴定伤残等级项目,具体事宜请咨询接案人。

4.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如何处理?

答:医患双方如对本中心鉴定意见不满意,可依法重新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不许私自寻找鉴定人员。

5.出庭费用是多少?

答:出庭费用依据鉴定人职称不同、出庭地不同等而存在差异,出庭费用包括出庭费、误工费、差旅费、餐饮费等等,出庭前请提前联系确认。

6.案件到期仍未出报告,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本中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鉴定周期为材料收齐后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可延迟30个工作日。到期案件可致电我中心办公电话,询问案件鉴定进程及出具鉴定文书日期。

患者女性,43岁,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近段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到某市医院救治。入院后当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支持治疗,术后多次检查发现损伤区有血肿,且患者持续发热,于术后第15日行清创、血肿清除、负压引流术,术后第1天患者仍高热,体温达39.0℃,全血细胞培养为阴性,持续给予抗炎、解热镇痛药物及对症治疗,患者病情稍有缓解,术后第10天,患者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大汗淋漓,意识丧失、心跳停止,经常规胸外按压等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方术中损伤血管、术后用药错误、抢救不及时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引起医患纠纷。

尸体检验:患者右下肢深静脉可见血栓,下腔静脉、左右肺动脉均见混合血栓。其余全身各脏器呈淤血改变。

死因鉴定:患者死亡原因符合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脱落致双肺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

分析讨论:本案中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及采取的手术治疗均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在术后院方一直未进行活血抗凝治疗,以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存在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